2021我國關於離婚和房產分割的最新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76條至第79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歸屬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三)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當準許;
(四)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_ (3)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歸雙方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以個人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九條(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房並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另壹方主張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_《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二十七條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_《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_ _ _ _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