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壹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停工期間的員工因工作中發生事故需要暫停工作進行醫療。壹般情況下,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重傷或特殊情況,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鑒定職工工傷經過治療後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相關資料(病歷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按照國家標準GB/T16180-2006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並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送達用人單位和申請鑒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並向工傷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書》;
4.工傷待遇根據傷殘等級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領取。
帶薪停工的確定:
1.壹般帶薪停職期間不超過12個月。遇有重傷或特殊情況,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醫院的診斷意見和醫囑來確定。如果沒有醫囑,可以參照傷殘等級確定。
2.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延期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的工傷期間停薪留職的標準是,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