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應發工資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2.職工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實際工作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3.工傷前工作不滿1個月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未約定或者無法確定原工資數額的,按照不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原工資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為:
1,按傷殘等級賠償。壹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補助為本人工資*25個月;三級補貼為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補貼為本人工資*21個月以此類推;
2.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支付生活護理費,壹般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或50%;
3.喪葬補助金按照當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發放;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申報的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其實際工資,因此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與按照職工實際工資計算的待遇之間的差額,應當由用人單位彌補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治療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