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由專業保險企業經營的營利性保險形式。商業保險關系是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合同關系。被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因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區別
1,保險性質不同。商業保險是由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工傷保險由國家社會保障局承保。
2、強制。商業保險是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的,自願繳費是強制性的;工傷保險對雇主是強制性的。
3.保險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商業保險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的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要求執行。
4.付款單位不同。商業保險由簽約的保險公司支付;工傷保險由社會保障中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總之,購買商業保險也是可以報銷工傷的,但是必須符合商業保險規定的工傷範圍,只有在這個保險規定的範圍內才能辦理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壹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協商壹致,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