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驗資手續是註冊公司的必經程序,所以有很多以預付款形式註冊公司的行為,即註冊公司時,先用預付款方的資金通過驗資手續,驗資後再把錢還給預付款方,再支付預付款方的手續費。這其實是抽逃出資的行為,2014年3月1日前追究刑事責任。2014年3月1以後,除某些行業外,不再追究抽逃出資的刑事責任。雖然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民事訴訟業務中,如果能夠證明被告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那麽我們仍然有權要求股東對其抽逃出資範圍內的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所以,先行方肯定不會在幫公司股東完成驗資後直接抽回註冊資本,而是會經過壹些“包裝設計”,達到抽回資金的目的,同時在賬目上看起來像是合法的資金交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 *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