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根據司法解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所說的強制性規定,即涉及中國的,是什麽?

根據司法解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所說的強制性規定,即涉及中國的,是什麽?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強制性規定。“這壹條說明我國在立法中已經明確了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

司法解釋(壹)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涉及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協議排除適用,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關系而沒有沖突規範指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壹)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二)涉及食品或者公共衛生安全的;(三)涉及環境安全的;(四)涉及外匯管理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壟斷和反傾銷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強制性的情形。"

與此相關的另壹個司法解釋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07年司法解釋),其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下列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壹是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二是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三是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四是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股份轉讓合同;五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六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份的合同;七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8.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國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9.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管轄的其他合同。對於該條的解釋,權威人士的解讀是,“對於壹些特殊的合同,我國法律可以直接規定適用法律,不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合同的適用法律,從而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第八條在合同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五類合同糾紛,應當排除適用外國法律,直接適用中國法律。”

  • 上一篇:高院再審會直接判決嗎?
  • 下一篇:工商代理機構對公司進行驗資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