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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整車產品網絡安全等制度。

易車訊65438+10月28日,工信部裝備工業壹司發布《道路機動車生產許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到,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產品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車聯網卡安全管理、軟件升級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機制,落實安全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落實安全保護責任。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使用的軟件和硬件應當符合網絡安全相關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和使用過程中收集、生成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存儲在中國境內。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並向有關部門申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附件還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和“自動駕駛”的含義:

智能網聯汽車

是指配備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設備,融合現代通信和網絡、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車輛與X(車、路、人、雲等)之間的智能信息交換和共享。),並具有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

自駕

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

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和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的動態駕駛任務。根據接管系統動態駕駛任務的要求,駕駛員應提供適當的幹預;

高度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和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的動態駕駛任務。在某些情況下,系統會要求駕駛員接管動態駕駛任務,駕駛員/乘客可能不會響應系統請求;

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能夠在沒有駕駛員/乘客幹預的情況下,完成駕駛員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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