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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閑置了多少年才收回?

工業用地閑置兩年,收回情況如下:

1,土地屬於國家還是集體。公民無權收回國家征用的土地;

2.對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方連續兩年拋荒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收回承包耕地;

3.對租賃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能夠耕種並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或者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有工業用地使用證期限屆滿怎麽辦?

1.允許土地使用權延期。可以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提出支付土地出讓金,應該低於同類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價。至於重新申請的期限,不應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通過類似的拆遷安置來解決問題。通過調查我們知道,第壹種方法是大家普遍認可的,也有人認為房子住不到70年就要拆了。

綜上所述,閑置兩年的工業用地可能會被收回。滿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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