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招錄、調入的幹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其戶口必須遷入固定住房所在地;如果沒有固定住房,其戶口必須遷入單位集體戶。如有以下信息,派出所當場處理:1,本人戶口本,遷入地戶口本;2、市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招聘、錄用或調動工作的證明;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產證》。(二)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招聘、調入的幹部、工人,戶籍原屬我市高校的,憑市組織人事部門幹部介紹信、戶籍索引卡或勞動部門招聘合同制工作介紹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動介紹信)、本人畢業證書、本人戶口本、單位集體戶口本。(三)夫妻投靠、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戶口遷移所需資料: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如親屬關系已在戶口簿中明確反映,則無需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4)在我市購買成套商品房或經規劃部門批準建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變更住所持本人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明確反映親屬關系的,無需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房地產權屬證書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資料齊全。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除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本人與寧德市住房委員會或寧德市公有房產管理中心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繳費記錄及發票。多業主共同購買商品房的,只允許壹家入住。購買二手轉讓房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必須在原家庭戶口全部遷出後,才允許新家庭遷入。(5)戶口在同壹戶的,只有與戶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親屬關系的戶口才能申請隨遷。其他親屬的戶口不能隨遷,只有戶口遷到實際居住地後,才允許上述人員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其他親屬不具備入戶條件或者投靠直系親屬且戶口不能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應當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六)具有我市農村常住戶口的人員,已在單位集體戶失業或常住戶口已轉移給他人,既不能進入單位集體戶,又無條件重新建戶的,經居(村)委同意,可憑《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申請戶口遷移,派出所調查核實後可當場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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