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壹條?對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予以沒收,並按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
擴展數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指出,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不繳納違法所得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115條?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116條?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或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核實期限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將罰沒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損毀罰沒、扣押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權人的財產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報警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後,不及時報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對違法犯罪行為負責;
(十壹)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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