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減持股份: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2.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7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法如何規定小股東公司的解散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解散公司的請求權,屬於小股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壹種司法救濟權利。
但需要註意的是,小股東行使公司解散權的前提是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這不僅要體現在公司的盈利能力上,還要從公司組織的經營狀態上綜合分析。即使公司處於盈利狀態,但其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內部管理存在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也可以認為公司經營管理出現了嚴重困難。
同時,小股東行使解散權還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小股東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例如,小股東采取壹系列旨在解決公司僵局但仍無法改變公司現狀的行動,如提議召開股東會、要求股東轉讓股份、對公司進行重組等。則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