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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傳喚調查最長時間是多少?

治安傳喚調查最長時間為24小時。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傳喚協助調查的最長時間以24小時為限。壹般情況下,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是,如果案情特別嚴重或者復雜,可能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時間最長可以延長至24小時。傳喚期間,應保障被傳喚人的基本權利,包括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同時,法律明確禁止以連續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治安傳喚程序的法律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為了偵查犯罪,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

2.必須出示傳喚證,告知妳到達的時間和地點,以及不遵守傳喚的法律後果;

3.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執行,並將傳喚情況記入案卷;

4.傳喚證人可由調查人員執行,也應記錄在案卷中;

5.傳喚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24小時,但必須報經批準。

綜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傳喚協助調查的最長時間以24小時為限,但壹般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可能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時間最長可以延長至24小時。在傳喚期間,應保障被傳喚人的基本權利,包括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此外,法律明確禁止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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