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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作中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國家機密受法律保護。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公開後可能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國家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和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項的活動;

(七)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符合前款規定的政黨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

第十條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秘密級國家秘密是壹般國家秘密,泄露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十壹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中央機關規定。

軍事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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