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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

您好,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公安機關正確履行辦理行政案件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強制隔離、戒毒、教育等處理措施決定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審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七條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辦理行政案件,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應為不熟悉當地語言和文字的當事人提供翻譯。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管轄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賭博、毒品案件除外。移送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時,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移交前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壹條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同壹公司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指定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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