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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檢驗證明誰認可?

法律主觀性:

公安機關詢問證人有哪些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五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被害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住處進行,或者在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工作證件。第二百零六條調查前,應當知道證人、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透露案情或者發表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詢問證人、被害人。第二百零七條本規定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被害人。以上是邊肖整理的壹些詢問證人的規則。詢問證人時,可以是證人指定的地點,應當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詢問證人時,應遵守相關規定,避免程序違法,非法證據將被排除。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應當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地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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