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4小時內移送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機構,並在3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文件、證件等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申請時壹並告知法律援助機構。第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並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和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應當及時送達申請人,並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第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壹)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第三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第四條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照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上一篇:2021考研政治大綱解析:思維與法律基礎下一篇:古代人騎馬的平均速度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