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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與檢察院取保候審的區別。

公安局取保候審主要發生在偵查階段,檢察院取保候審發生在審查起訴階段。

第壹,公安局和檢察院的本質區別。

公安局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為保證案件順利偵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毀滅證據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

檢察院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壹種保障措施。檢察院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逃避法律追究。

第二,程序上的差異

公安局取保候審的程序比較簡單。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根據案件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決定取保候審。在這個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需要提出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

檢察院取保候審的程序更加嚴謹。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需要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認真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符合條件的,檢察院依法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法律效力的差異

公安局取保候審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偵查階段,確保犯罪嫌疑人在這壹階段不得離開指定住所,始終接受公安機關的傳喚和訊問。違反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有權撤銷取保候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更加嚴格的強制措施。

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法律效力貫穿於審查起訴的全過程,甚至在審判階段也可能繼續有效。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以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表現良好的,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可以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總而言之:

公安局和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不同的性質、程序和法律效力。公安局取保候審主要發生在偵查階段,重點是保證案件的順利偵查;而檢察院的取保候審發生在審查起訴階段,旨在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二者相互配合,共同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67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68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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