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宮廷是司寇,出現在西周。這是壹個專門從事司法審判的機構。司口與夏商時期形成的監獄相結合,成為我國早期歷史上的司法機關。
到了秦朝建立的時候,設立了顏直接管轄的最高法院,以為院長,而地方大法官則由縣令、縣令擔任,這也是為什麽歷史劇裏的人總要去縣衙告狀的原因。事實上,中國後來的封建王朝都借鑒了這壹司法制度,只是機構構成發生了變化。
漢武帝時期,尚書臺取代延維府成為最高司法機關。南北朝北齊時,嚴慰府稱大理寺,建立了皇帝復核死刑的制度。唐朝以後,三省六部逐漸成熟。除了保存大理寺之外,刑部和禦史臺承擔司法責任,這壹制度在宋代逐漸完善。
明代禦史臺此時改為都察院,司法機關由三個機構組成,壹個是大理寺,壹個是刑部,壹個是都察院。這三個部門的職責也大相徑庭。大理寺負責審判監督,刑部成為審理案件的職能部門。
大理寺卿在朝廷的地位和壓力略弱於刑部尚書和都察院左都時宇,但確實是壹個能將兩個部門職責合二為壹的職能部門管理者。大理寺卿在明代司法制度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直到清朝,中國歷史上的三分法才正式形成,這個體系壹直延續到清朝末年。所謂三司,就是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清朝的宮廷制度在這個時期基本完成,屬於壹個完整的時期。
清末,清政府將原來負責審判的刑部改為負責司法行政的司法部,將原來負責案件審查的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是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判,同時負責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設立總檢察廳作為最高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廢除都察院。
但到了明朝,卻產生了壹個獨立於司法的獨特機構,即由錦衣衛、東廠、西廠、內廠組成的廠衛特務司法機構。這個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為皇帝和他的皇後太監服務。這個機構的司法主要是為皇帝和最高集團服務的。
以上就是中國古代法律部門的產生和發展,見證了中國封建司法從無到有的過程,也反映了中國古代司法的結晶,更記錄了中國封建王朝的歷史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