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處罰有哪些?
1.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只造成壹般損害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理解競業限制和競業禁止
1.競業禁止又稱競業禁止和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限制和禁止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終止後的壹定期限內在業務競爭單位兼職。
2.限制和禁止職工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在生產類似產品或經營類似業務並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不得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3.競業禁止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對保守了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具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擔任職務,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後生效。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5.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就要按照協議的內容來。如果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該擁有公司的收益,然後為此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