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廣告是指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擅自承接廣告業務或者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行為。非法經營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無證經營廣告業務,即從事常年性廣告經營活動或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是違法的。
2.超越業務權限經營廣告。《廣告經營許可證》明確規定了廣告經營範圍。任何超出經營範圍的廣告經營活動都是違法的。
3.新聞單位內部非廣告業務部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記者以采訪名義招攬廣告。
4.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外籍人員不經具有外國廣告在華經營權的廣告經營單位代理,直接在中國境內承接廣告。
5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承接經營性平面廣告、贊助廣告,以及大量郵寄廣告。
對於從事違法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或者超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發布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手段進行的虛假廣告。
發布虛假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廣告商介紹的商品和服務是虛假的。
(1)廣告中對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的描述與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不符。
(二)擅自變更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廣告審批表內容,虛假誇大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三)利用虛假廣告招生進行辦學和技術培訓的。
(4)發布“致富信息、實用技術”虛假廣告,騙取錢財。
(5)無貨可售,或以次充好,以郵購名義騙取貨款,非法獲利。
2.廣告主的自我介紹內容與現實不符。
(1)謊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和商品註冊證;謊稱產品質量達到規定標準,通過認證,獲得專利;謊稱產品獲獎,獲得優質產品稱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文章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表達內容健康,符合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