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產品。通常是根據產品的功能和用途,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中的商品分類。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和用途上相同的,可以認定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如果它們在功能和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它們既不是同壹種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這樣專利侵權就不成立。
3.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較。
也就是說,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作為壹個整體來觀察和判斷。經過比較,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結果:
(1)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本專利完全相同的,視為前者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
(2)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主要部分基本相同,整體相似,根據等同原則可能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五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在與專利外觀設計產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產品上使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控侵權外觀設計屬於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專利產品普通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在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和被控侵權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特征以及該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綜合判斷;不應考慮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影響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
以下情況通常對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大:
(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分是相對於其他部分而言的;
(二)授權設計中不同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是相對於授權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而言的。
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不存在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相同;如果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實質性的區別,應該認為兩者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