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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性:

壹、土地承包屬於什麽行為?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是對承包土地享有生產、經營和收益的權利。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承包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土地經營權依法轉讓;

(四)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百三十三條承包人的承包收入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壹百五十九條承包方為了方便耕種或者自身需要,可以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反映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壹種新型物權,其特征是: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可以按照兩種不同的方式分為兩類: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農戶”(家庭),是承包土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2.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者國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上的權利。也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者國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壹些集體組織根據承包方承包的土地數量,以固定價格或不固定價格向承包方分配部分耕畜、農具或其他生產資料,這是壹種依附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使用權、收益權。

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承包使用權,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這裏的種植不僅指種植糧食、棉花等農作物,還包括樹木和蔬菜。此外,在承包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上經營林業、畜牧業、漁業,都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範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僅供承包方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從事其他承包經營的承包方應當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和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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