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警察晉升副局長的條件:
1.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幹部基本條件,具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中級職務。3.已經工作5年了。40歲以下。人民警察,簡稱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都是國家公務員。
2 .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3.組織消防,實施消防監督,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保護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二、工作職責:
1.領導和組織研究所的業務、行政和政治工作以及社會關系。
2.正確貫徹黨和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決執行上級的決議和指示,組織民警依照法律和上級公安機關的規定正確行使派出所的職責。
3.主持會議,根據上級決議和指示制定派出所工作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工作,研究和反映敵情和社會治安情況。
4.組織全警深入轄區調查研究,及時解決轄區各類治安問題。
5 .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建立健全保障體系。
6.定期向該地區的人民匯報。
7.組織民警學習法律、治安管理法規、政策和治安業務知識。
8.維護團結,做好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揚民主,關心民警的生活。
9.組織警力協助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軍銜條例
第十四條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確定的警銜範圍內,按照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升。
晉升時限:從二級警官到壹級警司,每次晉升三年;從壹級警司到壹級警司,每次晉升都是四年。在職人民警察在高等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升期限內。
晉升條件:
(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升期滿,經考核符合晉升條件的,逐級晉升;不具備晉升條件的,應當延期。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五條壹級警督以上人民警察警銜的晉升,應當在警銜編制範圍內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依據。
第十六條人民警察警銜因職務晉升低於新警銜最低警銜的,晉升至新警銜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警司晉升為警督,警督晉升為警監。只有在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才能晉升。
第十八條警銜晉升的審批權限,適用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前晉升警司、警官,須經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