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地傳喚、傳喚時,被執行人應當持傳喚證、傳喚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市、縣指定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住所進行訊問;
2.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由被執行人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由協作地公安機關派員協助執行;
3.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拘留證、辦案協作書交付協作地公安機關。
公安局的辦案流程是:
1,受理案件;
2.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決定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拘留;
3.調查;
4.調查結束了。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應當立即組織抓捕;協作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受委托的公安機關。受委托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提示投案,投案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