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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體現

最大誠信原則是現代社會各國保險法中基本存在的壹項重要原則。它最早出現是為了防止消費者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出現欺詐和欺騙行為。之後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在1995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明確。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被運用於保險合同的修改、履行、理賠、解除和爭議的各個方面,這壹原則也成為市場經濟中的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的當事人行使權利或者履行義務,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為了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如實告知合同條款的內容,不得向投保人隱瞞有關詢問。

關於告知被保險人的方式有兩種立法:無限告知,即被保險人主動告知保險人自己的真實情況;壹問壹答,即保險人會對投保人進行詢問和回答,投保人會壹壹回答告知事項。

1.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壹切法律規範,其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組織法、保險監管法等。壹切與保險的組織、保險的對象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法律規範都是保險法。

第二,保險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關於保險的法律規定;狹義保險法:指民商法中的保險法典或專門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專門保險法。

第三,另外,國家把標準保險條款作為保險法的壹部分。我們通常所說的保險法是指狹義的定義。壹方面,它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保險人和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另壹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來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

4.在中國,保險法可分為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形式意義是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規,即特指保險的法規;實質性意義:指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五、保險法又稱保險監管法,是調整國家與保險機構關系的法律規範。所有規範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的相關法律都屬於保險法。1985年3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設立作出了具體規定,屬於保險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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