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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是如何規定軍事法規和規章的?學術界如何理解中央軍委的立法權限?

(1)立法法在“附則”中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軍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中央軍事委員會總部、軍兵種、軍區,可以在權限範圍內,根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法規、決定、命令,制定軍事法規。軍事法規在軍隊內部實施。軍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制定。”

(2)學術界有贊成和反對中央軍委立法權限兩種意見。贊成的,憲法規定了中央軍委的地位,可以推定其擁有立法權;從實際出發,中央軍委制定了壹批軍事法規,也制定了制定軍事法規的程序。從現實需要看,軍隊在保衛國防、穩定局勢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需要依法治軍。還主張可以通過授權決定的方式授權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其法規的效力等級與國務院行政法規相同;所涉及的事項僅限於軍事事項。(林:《立法權威述評》,載:《立法法研究》,頁315 ~ 316,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但反對意見認為,立法是立法的基本要求。我國憲法和法律並沒有給軍委提供任何立法權,在國際上也很難找到類似的做法。此外,“軍事法規”、“軍事條例”、“軍事行政法規”、“軍事行政法規”等概念不清,此類立法的管轄不確定是屬人管轄還是屬地管轄。所以中央軍委不應該享有立法權。從立法法的規定來看,軍事法規並不局限於“執行”憲法和法律,而是有很大的空間。這會不會削弱黨和國家對軍隊的監督?軍委總部、軍兵種、軍區有權制定軍事法規,沒有憲法依據,可能會削弱軍隊的團結。這種觀點對簡單承認軍事立法的權威表示關切。【參見周永坤:《法治視野下的立法法——兼評立法法的若幹不足》,《法律評論》,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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