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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和巡邏防控執法有哪些法律法規

第壹條為了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為公民提供救助服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警察巡邏執勤工作,由市公安機關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壹組織實施。

第三條人民警察巡邏執勤以步行為主,自行車和機動車相結合。

市公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巡邏警備區。

第四條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維持警區內的公共秩序;

(二)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

(四)警戒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護秩序;

(五)參與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六)參與災害和事故的處置,維護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產;

(七)維護交通秩序;

(八)制止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九)接受公民報警;

(十)勸導和制止公共場所的民間糾紛;

(十壹)制止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行為;

(十二)引導行人,幫助突然受傷、患病和遇險的人,幫助有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和兒童;

(十三)接受物品,設法歸還失主或送交代收認領部門;

(十四)巡視警務區的治安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和居民消除隱患;

(十五)糾察人民警察的紀律;

(十六)由人民警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盤查涉嫌犯罪的人員,檢查可疑車輛和物品;

(二)查驗居民身份證;

(三)對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四)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五)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六)在狩獵、救護、緊急救援等緊急情況下。,可以憑證件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在巡邏執勤中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情況、事件和事故應提前處理。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七條人民警察巡邏執勤必須做到:

(壹)佩戴警服、武裝腰帶、槍支、警械和通訊工具;

(二)恪盡職守,遵紀守法;

(三)嚴格執法,秉公辦事,不得超越或濫用職權;

(四)行為規範,文明執勤,禮貌待人。

第八條人民警察執行巡邏任務應當接受公民的監督;公民發現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提出申訴和舉報。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巡警執行公務,服從巡警的管理,不得阻礙巡警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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