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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崗位廉政風險點及防範措施

法律分析:貫徹執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規定,將其作為堅強的後盾,經常組織警示、理論、法律的教育學習,使民警樹立堅定的目標、理想信念,同各種不良作風和腐朽思想作鬥爭。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例》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違法違紀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擅自設置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立罰款或者實施罰款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執照等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名義收取錢物,不開具任何票據的,予以辭退。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投資入股或變相投資礦產、娛樂等企業,或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

(二)受雇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宣傳、指定消防、安防、交通、保險等產品;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業務活動,經其近親屬勸阻拒不退出或者拒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幹預工程招標、政府采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要求對方為對方特定關聯方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提供便利,並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出差、業務活動,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和參加娛樂活動;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者幹股。

第十八條貪汙、挪用、非法占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存款、無主財物、沒收財產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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