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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國家對集體合同的立法最早?

集體合同制度是壹項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國家通常稱為集體談判制度。集體合同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條件、職業培訓等共同關心的問題,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壹項法律制度。,並以書面形式確定用人單位的勞動標準,並以此協議規範勞動和勞動管理行為。

中國的集體合同制度起源於勞動立法運動。1921年,中國* * *生產黨成立,中國* * *生產黨以領導工人運動為己任。中國* * *黨的內設機構——中國工會書記處,抓住北洋軍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恢復國民大會制憲的時機,制定了勞動立法的原則和《勞動法大綱》,發出了勞動立法運動的通知,掀起了中國歷史上的勞動立法運動。《勞動法綱要》確認了勞動者有權訂立集體合同,並最早提出了集體談判權的呼聲。中國* * *黨的勞動立法運動在中國有著重要的影響,爭取集體談判權是* * *黨領導的勞動立法運動的重要內容之壹。1924 165438+10月,以孫中山為首的廣州國民革命政府頒布《工會條例》,確認了工人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有權代表工人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協議。這是我國第壹個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規定了我國勞動者組建工會的權利和工會代表勞動者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1926“五壹”國際勞動節在廣州召開的第三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了《勞動法綱要決議》,重申了工會代表勞動者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民國初年,各路軍閥政府頒布的勞工立法,如《工廠通則》、《工廠條例》等,以及主管西北的地方軍閥政府馮玉祥頒布的《勞動法》,都含有關於勞工團體集體談判權的內容。《集體協議法》頒布於國民黨重新取得中華民國執政權後的1930年,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具有真正國家意義的集體合同制度法律。民國時期頒布的《工廠法》也包含了集體合同制度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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