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救援組織、人員和設備是實施救援行動的必要硬件條件,具有壹定風險的大型企業應具備這些條件。《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和物資,並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保證正常運行。”類似上述情況的煤礦,應有應急救援組織、人員和裝備。國家鼓勵重點行業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和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六條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和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專業化水平。
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和物資,並進行定期維護,保證正常運行。
強制要求部分高風險企業配備應急救援組織、人員和設備,是法律根據其風險程度和事故發生後救援條件的需要而作出的具體規定。相關企業應遵守法律法規,依法配備應急救援組織、人員和設備,確保企業利益在可能發生的事故中不會遭受更嚴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