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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學生公費履職有什麽規定?

2065438+2008年7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轉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學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免費師範生”改為“免費師範生”,將表演教學年限調整為6年,並對招生、經費保障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公費教師表演教學的規則如下:

壹是公費師範生、部屬師範大學和學生所在省份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書》,明確三方權利義務。公費師範生畢業後壹般回原籍所在省的中小學任教,承諾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6年以上。公費在城鎮學校工作的師範生,應在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至少1年。國家鼓勵公費師範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二是公費師範生因自願到中西部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省份任教的,可在畢業前申請跨省就業,經學校、生源省份和接收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跨省就業手續。

三、各地要統籌規劃,做好接收公費師範生就業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按照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組織用人學校和公費師範生在所需崗位範圍內進行專項招聘,通過雙向選擇,有效落實每名畢業公費師範生的任教學校和崗位。

四、公費師範生應嚴格履行協議,不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的,應退還公費教育費用並支付違約金。退還的違約賠償金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壹收取、管理和使用,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人員招聘、績效管理、公費師範生表彰獎勵等。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費師範生績效管理的具體辦法及其他相關政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費師範生績效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建立公費師範生誠信檔案。

五、公費師範生因生病、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應申請暫緩履行協議,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暫緩履行。情況允許後,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可繼續執行協議。免學費師範生因身體原因確需解除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解除協議。除休學、不能正常畢業等特殊原因外,公費師範生在規定時間內未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的,按違約處理。

六、公費師範生按協議教學壹學期後可免試攻讀非全日制教育碩士學位。公費師範生向本科就讀的部屬師範大學提出申請,經教學學校考核合格並獲得批準後,由部屬師範大學根據教學學校工作考核結果和本科的學習成績,綜合考核後錄取為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方式學習專業課程。通過教學考試並通過論文答辯的,授予相應的學歷和學位證書。

除上述情形外,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不得報考研究生。

七、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在學校之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八、公費師範生在入學考試、升學、轉專業、就業、讀研、教學等方面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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