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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基礎知識:法律常識的知識記憶(49)

531.表演者(演員或者演出單位)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532.表演者享有許可他人直接傳播、錄音錄像、復制發行、通過互聯網傳播其表演的權利時,被許可人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支付報酬。

533.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534.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錄音,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535.錄音錄像制作者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536.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537.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

538.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539.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人、錄像制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540.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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