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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負遲延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和正遲延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條件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壹、積極和消極條件:

(1)正條件也叫正條件,正條件是以設定事實的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換句話說,在積極的條件下,成就是以既定事實的發生為條件的。停止條件和釋放條件都可以設置為正條件。肯定條件是基於某些客觀事實發生的成就,而不是基於所附事實不發生的成就。例如,甲、乙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甲考慮到其女兒不調到異地工作仍需在此房屋居住,在合同中附加“女兒調到異地工作,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又如,甲、乙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考慮到甲方在外工作的兒子可能調回本市工作,需要住房,所以附加了“如果其子調回本市工作,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上述兩份租賃合同均為附積極條件的民事行為。

(2)消極條件也稱否定條件,是指以某些事實不發生為條件的內容。消極條件與積極條件相對,消極條件是在某些事實不發生的條件下達到的,而不是在某些事實發生的條件下達到的。也可以分為負延遲條件和負終止條件。例如,甲、乙雙方簽訂煤炭供應合同,合同中附有“如果本月甲方不出意外,將向乙方供應壹定數量的煤炭”,該買賣行為屬於給付否定條件的遲延條件。又如,甲、乙雙方簽訂種子供應合同,乙方在合同上附加“如合同未通過鑒定,合同終止”的條款,屬於消極的終止條件。

第二,延期和終止的條件。這是根據條件的有效性來區分的,也是最基本的分類。

(1)附條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使法律行為只有在約定的事實出現時才發生效力的條件。遲延條件的作用是使民事法律行為暫時無效,故又稱停止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條件成就之前已經成立,但其效力處於中止狀態。也就是說,在遲延條件履行之前,行為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但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義務人也不必履行義務,即雙方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仍處於中止狀態。例如,甲方搬到北京時,甲乙雙方約定以2500元的價格將冰箱賣給乙方。這裏“A遷京”是交易附帶的延遲條件。達到延遲條件時(甲遷居北京),該民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甲應將冰箱交給乙;如果延遲條件不滿足(甲方未遷址北京),該交易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見,附條件延遲的作用是延遲民事行為所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2)終止條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使已經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實現時終止的條件。附解除條件的民事行為,在附條件履行之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已經開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當條件滿足時,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比如,甲方有兩間空房,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上附加條件:如果甲方兒子大學畢業回家工作,乙方立即將房屋返還給甲方..這裏“A的兒子大學畢業回家工作”是房屋租賃所附帶的終止條件。在達到終止條件之前,房屋租賃當事人之間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可見,終止條件的作用是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權利義務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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