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實行預付款的,合同雙方應根據合同通用條款和價款結算方式的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並履行。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值的預付款保函後,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申請。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7天內核實後向承包人簽發預付款證書,並在簽發支付證書後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是施工準備和所需材料、構配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國內也稱預付材料準備。
預付材料限額的主要決定因素:
1,主要材料(包括外購件)在工程造價中的比例
2.材料儲存期
3.建設周期。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承包工程和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分配,原則上預付款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於重大項目,預付款應根據年度項目計劃逐年支付。對於《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規定的項目,預付款的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為實質性消耗和非實質性消耗。
(2)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七天預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前支付,承包人應在提前支付時間到期後65,438+0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提前支付。如果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未按要求預付款,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按約定處理。
(三)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扣除,並從進度款中扣除。
(四)沒有合同約定或者施工條件不具備的,發包方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的名義轉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