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因過錯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肯定是車輛造成的。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不會造成交通事故。比如行駛中行人與行人發生碰撞,不會造成交通事故;
(2)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3)它發生在運動中。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完全停穩,行人主動與車輛或乘客碰撞上下車,造成擁擠、摔倒、人員傷亡等事故。,哪些不是交通事故。
(4)出事了。指碰撞、碾壓、刮擦、側翻、碰撞、爆炸、著火等現象;
(5)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該情況是由事故當事人(肇事者)的過錯或意外行為造成的。如果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危害後果。損害後果僅指直接損害後果,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是過失或其他意外因素。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是故意,不屬於交通事故。
二、責任認定
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強制保險賠償範圍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對目標車駕駛員和目標車上乘客的賠償,由車上乘客和駕駛員的車損險和座位險賠償。
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未參加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強制保險相應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由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申請人未申請復審或者不服復審結果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提供證據,法院將根據證據作出判決。但由於壹般難以自行舉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復核。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完全責任、主次責任和同等責任。各責任的具體比例沒有統壹的國家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自己的實施意見時有不同的規定,應參照地方性法規確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按照確定法律責任的標準劃分責任。由於我國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通事故壹般可以通過保險賠付,但如果超出強制保險的賠償範圍,則可能由事故責任方進行賠償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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