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依法需要認定的情形”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但絕不是任意的。首先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非法檢查。遵循警察在行使權力前應當出示執法證件的法律原則,警察首先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就像“妳有權保持沈默,但妳所說的壹切將在法庭上作為證據”絕不是廢話,但卻是非常重要的),告知公民具體的法律規定,而不是假裝亂檢查身份證的行為就是基於此。告知相關法律法規,也有助於民警強化法治意識,克服依仗權力、任性妄為的習慣作風。
雖然公安機關認為,公民如果認為警察執法不規範,可以向公安機關警務監督部門舉報,也可以撥打110投訴,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但是,畢竟是事後救濟,長期的實踐證明效果甚微。比如“記者撥打110報警,接線員告訴記者如果報警,內陸港派出所出警負責”之類的段子,尤其是行政訴訟,耗費公民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而且不壹定公正公平。防患於未然,讓權利與權力抗衡,盡量從源頭上杜絕公安機關非法查驗公民身份證的行為,才是對人民和社會負責任的態度。
居民身份證作為壹張小卡片,承載著公民的憲法身份和權利。隨意查身份證,說到底是對憲法的粗暴違反,是對民權的公然蔑視,是對個人自由的肆意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