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律規範中,程序性規範占有很大比重,因此程序性正當程序也是法律對行政活動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的具體內容也可以細分為幾個方面:
1.信息公開又稱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向公眾公開其活動的依據、過程和結果。當然,涉及國家機密、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是不公開的。
2.參與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相對人其權利;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當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特別是在做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行為時,壹定要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3.回避原則:行政公務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壹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向行政機關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技術轉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要求技術轉讓。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以上知識是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包括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感興趣的公務員要註意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