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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報稅上黑名單對以後監管人員有影響嗎?

壹般對主管沒有影響。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予以解聘。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現行《公司法》,監事或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六)項所稱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是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起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公司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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