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工作內容證明,如電子文本、資料及其他與公司相關的資料;
(2)公司向勞動者提供的制度依據應加蓋印章或打印全套資料,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花名冊等。
(3)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員工溝通的信息,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等。;
(4)可以嘗試找公司主管領導談話然後錄音,錄音材料中壹定要體現領導的名字。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2.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二倍工資;公司未給勞動者購買社保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補繳;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承擔雙倍經濟賠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勞動爭議處理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決,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
(2)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