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壹切糾紛,都源於雙方對當前事情的看法不同,尤其是勞動關系中的勞動合同糾紛。由於雙方已經有過相關糾紛,實際上公司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時並不具備自主決定的資格,但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的方法可以寫在書面合同中。想必員工自己更應該關註公司對勞動合同爭議的規定。有哪些解決方法?1.公司解決勞動合同糾紛的方法有哪些?1.談判合同的雙方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爭議是最好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二。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依據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6543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爭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51-56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發布的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72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因為勞動合同爭議處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非常明確的參考依據。公司規定的勞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也要符合國家法律制度,在不違背原則的情況下,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可能更適合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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