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侮辱的標準:
1,侮辱他人。主要的行為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這裏所說的暴力只是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扔糞便,用墨水塗抹人,強迫人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等。,而不是傷害他們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為,應以傷害罪論處。
(2)言語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片、漫畫、信件、書籍等公開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2.侮辱必須公開進行。所謂“公開”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以能夠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開並不壹定要求受害者在場。如果只是侮辱被害人,沒有第三人在場,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的存在才能損害受害者的外部名譽。
3.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必須是特定的、可識別的。在公共場合沒有特定對象的辱罵不構成侮辱。死者不能成為侮辱的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了死者,但實際上侮辱了死者家屬,則應認定為侮辱。
4.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雖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嚴重,只是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2、客觀要件,客觀上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開貶損他人人格,詆毀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3.主體部分,主體是壹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侮辱罪的具體量刑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對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根據違法事實的實際後果做出判斷,如果造成嚴重違法事實,或者侮辱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就要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