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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臺的不合理的規章制度有沒有公章,有沒有法律效益?

法律主觀性:

公司規章制度中的註意事項是:(1)常態。管理系統的最大特點是標準化,它是在穩定性和動態變化的統壹過程中呈現出來的。對於項目管理來說,長期存在的規範不壹定是適應性的規範,不斷變化的規範不壹定是好的規範。根據項目開發的需要,它應該是相對穩定和動態的。在項目開發過程中,管理系統應具有與項目生命周期相對應的穩定期和動態期,受行業性質、行業特點、團隊成員素質、項目環境、項目經理個人因素等相關因素的綜合影響。項目管理體系的規範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客觀事物和自然規律本身的規範性和科學性;二是具體管理活動決定的標準化。(2)等級制度。管理是分層次的,項目管理制度的制定也是如此。通常的管理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權責體系、崗位職能體系和運行基礎體系。各級管理系統包含不同的管理要素。前兩個體系包含更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藝術的元素,後壹個體系屬於運營和執行的層面,強調執行,包含更多的科學和硬技術元素。(3)適應性。實施管理體系的目的是為了更快、更好、更經濟地實現項目目標,盡可能讓項目組和所有利益相關者滿意。不是為了體制。制度的制定要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既要學習國際先進理論,又要結合中國國情,適應中國先進文化(註意不是落後的陋習)。項目管理系統應該簡潔、易於理解和實施,並且易於檢查和評估。(4)有效性。已建立的系統應該對管理有效。註重團隊成員的認同感。制定制度時,上下級差別很大,制定制度時大家是否壹起參與討論。該制度的制定是為了項目管理的效率,而不是簡單的限制員工。管理制度必須在社會規範、國際標準和人文尊重之間取得平衡。第十壹條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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