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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體系有哪些變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封建統治者信奉以重典治亂世的傳統原則,以及北方少數民族落後的司法習慣的影響,刑罰制度多采用秦漢舊制,相當殘酷。隨著封建社會的發展,為了緩解社會階級矛盾,維護和鞏固自己在動亂中的統治地位,各國統治者不得不對秦漢以來封建社會初期的刑罰制度進行某種寬大改革,從而促進了隋唐刑罰制度的形成。這壹時期刑罰制度的改革措施,基本上決定了封建五刑的規模。

(壹)縮小宗族懲罰的範圍。

宗族刑,秦漢有三族之法。郭瑋之初,根據漢法,宗族刑被定義為衛法。“言及冒犯祠堂、園林者,謂之大逆不道”,違者“斬首,家坐”,但“不如祖孫”。晉懷帝永嘉元年,又壹次“除三族刑”,但在東晉泰寧恢復三年,“卻不如女人”。北魏初期有宗族刑的規定,說“大逆不道者,不分長幼,壹律斬首。”。它是中國封建社會“壹榮俱榮,壹損俱損”的家族制刑罰制度的表現。所以,不僅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而且從隋唐到明清,都從未真正廢除過。但自東漢、北魏以來,凡是坐下的婦女,如母親、妻子、姐妹等,都免於死刑,不作官奴,對後世封建刑罰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2)進壹步廢除體罰。

魏晉時期,由於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激化,統治集團內部多次出現恢復肉刑的呼聲,由此引發了許多關於肉刑的爭議。主張恢復肉雕的人聲稱,肉刑是古代聖人施加的懲罰,可以化死為活。並通過“除其為升官工具”的方法,達到“懲壹人,戒千萬人”的目的。反對恢復體罰的人以“仁者不忍肉刑之殘酷”為由,認為肉刑不是討好民眾的辦法,害怕“民風日久,突然恢復體罰會遠近”,從而引起更大的反抗。爭論時斷時續,曠日持久,李恢復體罰的主張最終未能落實。就法定刑而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是朝著進壹步廢除刑罰的方向發展的。

(3)變遷徙為流亡

秦漢律中沒有流放。漢代以遷徙(或遷徒)作為減少死刑的方法,多用於赦免王公大臣,道觀中沒有按遠近等差的制度。流放作為壹種常見的刑罰,是南北朝以後的事情。魏晉時期,反對恢復肉刑的人,鑒於“廢除肉刑,死的人多”的說法,主張用降低死亡率的方法代替肉刑。這個想法後來主要是通過建立流放制度來實現的。

北魏、北齊的法律根據“赦死從流”的原則,已將流放列為法定刑。根據北周法律,流放刑分為衛、瑤、黃、貞、範五服,以“往京師”2500裏至4500裏為五等,每等差500裏,對犯人壹律鞭笞。在此基礎上,隋朝開皇元年之法,確定流放為常見的法定刑,成為封建五大刑之壹,歷代沒有太大變化。

經過上述刑罰改革,到北齊律,形成了杖、鞭、徒、流放、死刑五刑合壹的刑罰體系,基本確定了封建五刑的體系和規模。隋唐之時,在北齊刑事制度的基礎上,正式形成了封建五刑,內容有答、棒、徒、流放、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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