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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的抵押權轉移不受影響。

抵押期間,抵押財產可以轉讓,轉讓後抵押權不受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允許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前提下,承認了抵押權的溯及力,從而保護了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抵押權的追索權效力,本質上是抵押物轉讓後,抵押權是否在轉讓物上繼續存在的問題。

但是,當抵押財產發生轉移時,抵押權的追索效力只是意味著在被轉移的抵押財產上仍然存在抵押權,並不意味著抵押權必須優先於其他權利。如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等債權,消費者支付了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價款後,承包人優先受償商品房的工程價款不得對抗買受人。因此,在商品房預售或銷售中,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消費者的權利只是壹種債權,但優先於存在於商品房之上的抵押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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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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