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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6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

1.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3.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4.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5.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發行記名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和住所;

2.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和債券的編號;

3、債券總額、債券面值、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債券發行日期。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3.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

4.如何確定債券利率;

5、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6.債券擔保;

7、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日期;

8.公司的凈資產;

9.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10,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綜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面值的發行價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溢價款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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