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