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企業法是相對於公司法而言的特別法。另壹個重要原因是,合夥企業主要以公司的形式出現,公司法自然適用於公司的設立、變更和解散。本文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方面對二者進行了比較。(二)投資者的比較《公司法》中提到的投資者,除了上述提到的中國組織外,還應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規定的出資人是廣義的出資人,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其調整和規範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調整或規範的部分。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由合夥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其他基礎設施和部分原材料按約定價格獲得外匯,不參與投資。因此,我們認為《合夥企業法》調整或規範的投資對象是合夥人,不包括來自中國的投資者和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3)比較資本制資本制也可稱為註冊資本制,是指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兩法在出資方式上有所不同。根據公司法律規定,投資者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企業法有壹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出資。原因是中國的國有土地制度,不方便投資者獲得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四)組織形式比較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其他類型。但是,企業法並沒有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變成其他企業形式,比如合夥。而其他企業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基本沒有興趣申請設立。壹方面是不規範,另壹方面是需要國內相關部門的審批,因為《企業法細則》主要參照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非公司形式在審批上很難通過。(五)投資者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壹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壹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何種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責任都以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法》和《公司法》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是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該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該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的法律、法規”。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法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字裏行間,企業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是可能的。通過以上詳細的介紹,我們可以清楚的了解我國企業法和公司法的區別。企業法可以規範中國企業的經濟關系,公司法是市場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法律。此外,兩法在組織形式、投資者等五個方面也存在差異。總之,它們屬於不同的概念,但都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存在。希望妳不要迷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