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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級降薪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如果雙方協商,可以降職降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商壹致可以變更,變更的內容需要以書面形式確認,當然包括勞動報酬的約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單方面降級降薪。除了雙方協商變更外,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工資的權利。單邊變化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實現:1。員工因不稱職被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本條以“在崗位調整合法的前提下,崗位改工資”為原則。這裏的“不能勝任工作”包括兩個方面:身體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上述條件下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崗位。職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可以安排其他工作,職工不稱職的。單位可以調整他的崗位,調整崗位後工資也可以相應調整;2.員工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按照規章制度給予降級降薪處分。該條首先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有明確合法的規章制度,並明確列出降職降薪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程序,對勞動者也要進行解釋和宣傳。按規章制度處罰員工時,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有違紀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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