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轉讓協議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1)雙方基本信息,包括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概況和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通知義務。
(四)股權轉讓份額、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
(五)股權轉讓的交付期限和方式。
(六)取得股東身份的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及實際交接手續的約定。
(8)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的約定。
(九)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違約責任。
(11)適用法律糾紛解決。
(12)通知義務及聯系方式協議。
(13)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4)協議簽署地點、時間及生效時間。
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否意味著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並不意味著。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即轉讓方有權轉讓股權,受讓方有支付對價的義務,但此時股權尚未轉讓,受讓方只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才能真實有效地行使股權。
三。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確認轉讓協議無效可以嗎?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股份時,應當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並行使優先購買權。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於上述原因,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而不是由其他民事主體提起。受讓方只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無效或履行支付的訴訟,不應有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訴訟。股權受讓方不能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
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