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事有尊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應當在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監事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是對公司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對個人或部分股東的義務;
2.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監事,應當為公司的利益管理公司財產,監督公司財產的運營,保障公司財產的安全,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而不是為個人或部分股東的利益;
3.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利益。為了督促監事為公司的利益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得到恢復或賠償,監事因違法履行職責所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上市公司監事會的職責是:
1.檢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查閱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總經理報告公司業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查閱董事會擬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會計報告、經營報告、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時以公司名義委托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協助審閱;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談判或起訴董事;
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
9.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10,負責公司重大事項和計劃的檢查監督。
綜上,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